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12民督24号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祝融路**。
负责人:刘卫锋。
被
申请人:旷玉华,女,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立案后,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岳分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申请费16元,由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阳晓丽 核对人:阳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