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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12民督24号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岳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旷玉华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岳分公司;旷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12民督24号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祝融路**。

负责人:刘卫锋。

被

申请人:旷玉华,女,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立案后,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岳分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申请费16元,由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阳晓丽 核对人:阳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