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5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宋纪伟,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垒垒,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段江艳,女,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纪伟与被执行人李垒垒、段江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6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温县房产管理局发出协查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截止2019年6月20日,执行标的为5.2775万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825执3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太平
审判员 杨得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