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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5执392号

宋纪伟、李垒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纪伟;李垒垒;段江艳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5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宋纪伟,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垒垒,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段江艳,女,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纪伟与被执行人李垒垒、段江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6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温县房产管理局发出协查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截止2019年6月20日,执行标的为5.2775万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825执3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太平

审判员  杨得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