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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7民终1418号

海南美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维东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南美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维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7民终1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美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龙沐湾开发区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36989303560。

法定代表人:王安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维东,男,195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婷,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孟君,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美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维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7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

经审理查明,海南美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缓交、减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不予准许。海南美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美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永政

审判员 陈海珍

审判员 符嘉华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田秀莉

书记员 符莲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