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81财保33号
申请人:蒋小菊
被
申请人:钟祥市东风元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人蒋小菊与被申请人钟祥市东风元庆机械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蒋小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钟祥市东风元庆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钟祥市经济开发区的房屋所有权及所属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蒋小菊已提供担保。另查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于2018年11月23日对被申请人钟祥市东风元庆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钟祥市经济开发区的房屋所有权【钟房权证郢中字第**、钟房房权证郢中字第**、房权房权证郢中字第**、权证房权证郢中字第**、证郢房权证郢中字第**、的土地使用权1宗【钟国用(××)第××号】设立抵押权,证号为:鄂(××)钟祥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小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钟祥市东风元庆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钟祥市经济开发区的房屋所有权【钟房权证郢中房权证郢中字第**、中字房权证郢中字第**、字第房权证郢中字第**、第×房权证郢中字第**、××房权证郢中字第**、权1宗【钟国用(××)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蒋小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邹明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胡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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