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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23执51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豆永彪、豆永仁、杨自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豆永仁;豆永彪;杨自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723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地址:临泽县县府街187号。

负责人:鲁笑来,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宏伟,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豆永仁,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豆永彪,男,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杨自刚,男,汉族,1986年2月3日出生,住临泽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豆永仁、豆永彪、杨自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款115076.16元、执行费1626元,合计116702.16元,未履行标的111702.1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豆永仁、豆永彪、杨自刚对外债务较多,在本院有多件案件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豆永仁、豆永彪、杨自刚采取拘留措施后,仅豆永仁履行案件款5000元,豆永彪、杨自刚均未履行。现被执行人豆永仁、豆永彪、杨自刚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豆永仁、豆永彪、杨自刚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豆永仁、豆永彪、杨自刚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予以公布。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豆永仁、豆永彪、杨自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但认可本院“四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生平

审判员  李英楠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永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