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32民初181号
原告:四川锦绣中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凉山州喜德县光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782290072P。
法定代表人:常伟,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赛,女,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1日,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渝**,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璧山区璧森皮鞋厂,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壁泉街道紫竹一路****厂房**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QPXF6Y。 经营者:杨姝芬。 原告四川锦绣中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璧山区璧森皮鞋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四川锦绣中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璧山区璧森皮鞋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锦绣中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锦绣中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璧山区璧森皮鞋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四川锦绣中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沙马伍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