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91财保35号
申请人:马明,男,汉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东县。
被
申请人:刘晓莉,女,汉族,1971年2月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人马明因与被申请人刘晓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晓莉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龙山一路801号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惠州市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03.58平方米],查封财产价值以人民币70万元为限。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提交保单编号为(2019)富惠诉保第3*号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马明提供信用担保。案件申请费4020元已由申请人马明预交。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晓莉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龙山一路801号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惠州市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03.58平方米],查封财产价值以人民币7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上述查封财产,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旭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