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11民初字1426号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山阳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恒新,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连红,该社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芳,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刘和平,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芳,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侯金龙,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利,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有顺,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利,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永刚,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利,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小芳、刘和平、侯金龙、张有顺、丁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丁永刚提出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樊媛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