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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11民初字1426号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小芳、刘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小芳;刘和平;侯金龙;张有顺;丁永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11民初字1426号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山阳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恒新,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连红,该社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芳,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刘和平,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芳,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侯金龙,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利,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有顺,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利,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永刚,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利,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小芳、刘和平、侯金龙、张有顺、丁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丁永刚提出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樊媛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