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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4执恢12号

王桂义、张汉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3-16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桂义;张汉修;张成武

裁判文书全文

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9)鲁1324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王桂义,男性,195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苍山县。被执行人张汉修,男性,1953年2月3日生,汉族,住苍山县。被执行人张成武,男性,198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兰陵县。本院在执行王桂义与张汉修、张成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0苍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无法查找其具体下落。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成武名下车辆苏E2××**已被查封,但尚未扣押到位,无法处置。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剩余400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324执恢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胜传

审判员  付文明

审判员  刘晓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兆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