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11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展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锦绣花园62号楼西单元1.2层050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6727079XX。
被执行人:河南永泰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西段南侧鹰龙商务酒店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49100000633。
法定代表人:丁永,总经理。平顶山市展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永泰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11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永泰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借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永泰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2、已向被执行人河南永泰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限制消费令。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的股权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4、2019年6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55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昭
审判员 陈丙坤
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鲁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