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1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西平万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明,男,住湖北省蕲春县。申请执行人西平万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平万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依买卖合同将胡明所购车辆及相应的购车手续予以交付,胡明支付了全部购车款,该豫Q×××**号汽车的权属明确,且已经生效的(2019)豫172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但被执行人胡明一直未将其购买的豫Q×××**号汽车过户到自己名下,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请求胡明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现登记在西平万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Q×××**号汽车归胡明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樊浩强执行员 张富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