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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民初6149号

雷厚情与张某、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厚情;张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2民初6149号

原告:雷厚情,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纪光,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吕某,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系吕某丈夫。

原告雷厚情诉被告张某、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厚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纪光、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支付货款129430元;2、判令被告吕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至9月,原告每月向被告经营的餐餐食寨供应牛肉,共计货款129430元,原告供货后,被告一直未按时结算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于2018年12月23日与原告进行结算,共同确认被告欠付货款129430元,并承诺在半年至一年内还清,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债务。双方结算后,原告了解到被告在外还有多笔债务未清偿,且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但被告不予接听或不见面。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张某辩称:欠款属实,但其不是恶意拖欠;餐馆属于其个人经营,收入未用于家庭支出。

被告吕某辩称:其系银行职员,从未参与张某的经营,其不认识原告,也没有在欠条上签名,其对张某的经营情况完全不知情,张某经营亏损与其没有关系,原告要求其偿还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至9月,原告雷厚情每月向被告张某经营的“餐餐食寨”供应牛肉,结算方式为供货后定期结算。原告供货后,被告张某一直未按时结算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张某于2018年12月23日与原告进行结算,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雷厚情牛肉货款129430元(半年至一年归还)”。该欠条落款处有张某签名确认。被告张某与吕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在庭审中自认因餐厅经营失败,其在外有多笔大额债务,目前没有偿还能力,即使至清偿期也可能没有偿还能力。以上事实,有《欠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付款申请单、银行流水、当事人的陈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交付了货物,被告应按期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虽然欠条载明的还款期限未届满,但被告张某明确表示即使清偿期届满其也难以偿还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偿还所欠货款1294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因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由被告吕某与张某共同偿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吕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厚情偿还货款12943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89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被告张某、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慧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