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69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中心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委托代理人:曾俊伟、霍军旗,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罗静静,女,汉族,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静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800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静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3月22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罗静静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向罗静静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向罗静静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罗静静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罗静静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罗静静名下财产信息,查找被执行人罗静静下落;但未找到被执行人以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本院工作人员于2019年6月11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罗静静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罗静静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罗静静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罗静静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截止2019年6月2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霍军旗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罗静静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春尧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商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