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302执恢3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勤德,男,1951年2月17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淄博飞龙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车正,董事长。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7)川民一初字第2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淄博飞龙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990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