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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执恢399号之一

陈勤德、淄博飞龙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陈勤德;淄博飞龙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302执恢3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勤德,男,1951年2月17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淄博飞龙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车正,董事长。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7)川民一初字第2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淄博飞龙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990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