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74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820798。
负责人:陈南欢,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志,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何静嫦,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何静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12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何静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本金13652.11元,分期手续费33.96元,截止至2018年10月27日的利息1731.37元,及以13652.11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案件受理费175.1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信用卡欠款、利息及案件诉讼费合共15780.58元。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何静嫦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签收后,并没有按期履行。 二、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何静嫦的财产信息,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何静嫦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路xx轩x层摩托车车位xx号(查封期限从2019年5月24日至2022年5月23日)。鉴于该车位价值不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本院对该车位暂不处理。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何静嫦的财产信息,查明: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 五、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叶伟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嘉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