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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21民初972号

熊荣、赵春莲等与阳江银河东方投资商贸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8-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荣;赵春莲;阳江银河东方投资商贸有限公司;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21民初972号

原告:熊荣,男,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赵春莲,女,汉族,1965年3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汝明,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素敏,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银河东方投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沙扒镇月亮湾。

法定代表人:沈威。

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沙扒月亮湾。

法定代表人:曹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熊荣诉被告阳江银河东方投资商贸有限公司、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熊荣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荣撤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计239元,由原告熊荣负担。

审 判 长  周卫民

人民陪审员  陈健玲

人民陪审员  许广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金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