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2民初7638号
原告:谢勇,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基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玉全,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辽宁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龙泉路13号(112)。
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淑,辽宁德帮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宙宇空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0号6楼。
法定代表人:赵先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玮,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勇与被告刘玉全、辽宁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宙宇空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邹利利
人民陪审员 田雅琴
人民陪审员 毕治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武英锐
书记员雷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