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102民初7638号

谢勇与刘玉全、辽宁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6-18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勇;刘玉全;辽宁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宙宇空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2民初7638号

原告:谢勇,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基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玉全,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辽宁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龙泉路13号(112)。

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淑,辽宁德帮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宙宇空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0号6楼。

法定代表人:赵先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玮,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勇与被告刘玉全、辽宁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宙宇空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邹利利

人民陪审员  田雅琴

人民陪审员  毕治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武英锐

书记员雷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