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21民初2059号
原告:开阳县盛荣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顶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DTNBL28。经营者:张朝雨。
被告:河北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鹅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43445377K。
法定代表人:孙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金平,男,汉族,1963年3月16日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原告开阳县盛荣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河北交建集团有限公司、王金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开阳县盛荣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阳县盛荣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元(已减半),由原告开阳县盛荣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唐信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星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