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03民初1885号原告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田路石峰大桥桥头。
法定代表人:刘虎。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焕,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和解等)。
被告:周时秀,女,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时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向原告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但原告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收到本院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故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周时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全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姜培
书记员谭丽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