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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执6733号

东方今典集团有限公司、夏冬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东方今典集团有限公司;夏冬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6733号申请执行人东方今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法定代表人张冉,总经理。被执行人夏冬子,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91执67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绍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