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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5民初3926号之一

郝小宝与范小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小宝;范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5民初3926号之一

原告:郝小宝,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范小军,男,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郝小宝诉被告范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曹晶晶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