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5民初3926号之一
原告:郝小宝,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范小军,男,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郝小宝诉被告范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曹晶晶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志刚 来源:
郝小宝与范小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5民初3926号之一
原告:郝小宝,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范小军,男,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郝小宝诉被告范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曹晶晶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