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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1执201号

湖南铁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铁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21执201号申请人湖南铁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路**湘域中央****。

法定代表人:易朝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花,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冰,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申请执行人湖南铁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21民初6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冰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铁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铁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陈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9年2月21日、2019年5月12日二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房产等情况,以及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进行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长沙辰中包装有限公司陈冰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铁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春花,并要求其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1月19日,因被执行人陈冰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2019年3月10日,本院委托湖南铁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春花去到辽宁省兴城市高家岭乡靳家村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冰长年不在家,经济条件一般,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铁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春花,告知其本院除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0日,关于被执行人陈冰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铁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30036元,实现追偿权费用5000元;2、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铁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300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7月1日起至今的利息2850元;3、支付执行费460.32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据此,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懿林

审判员  李 浩

审判员  罗少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