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26执388号
被执行人:刘立新,男,1972年5月5日出生,住祁东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立新罚金刑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立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立新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2019年6月19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刘立新在银行的存款970元。现被执行人刘立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426执388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立新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虹
审判员 伍中民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