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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82执219号

安陆市王义贞群骋页岩砖厂、梁永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陆市王义贞群骋页岩砖厂;梁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82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安陆市王义贞群骋页岩砖厂。住所地:安陆市王义贞镇星火村。

主要

负责人:辛中平,系该厂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程增强,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冯建平,男,系安陆市王义贞群骋页岩砖厂员工。

被执行人:梁永红,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本院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陆市王义贞群骋页岩砖厂与被执行人梁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永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安陆市王义贞群骋页岩砖厂货款3451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永红履行了7476元,下欠27039元未付,申请执行人安陆市王义贞群骋页岩砖厂同意被执行人梁永红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安陆市王义贞群骋页岩砖厂同意被执行人梁永红分期履行,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2执21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朱 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