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922执315号

舒道勇与武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舒道勇;武建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922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舒道勇,男性,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武建军,男性,1970年2月18日出生,住大悟县。 本院在执行舒道勇与武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922执3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乐文斌

审判员  彭建斌

审判员  刘 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