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922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舒道勇,男性,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武建军,男性,1970年2月18日出生,住大悟县。 本院在执行舒道勇与武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922执3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乐文斌
审判员 彭建斌
审判员 刘 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