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11执151号
申请人:张军,男。
被执行人:大连格林红木明清家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革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辽0211民初10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岩松助理
审判员 付 拓助理
审判员 阮立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孔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