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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11执151号

申请人张军与被执行人大连格林红木明清家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军;大连格林红木明清家俱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11执151号

申请人:张军,男。

被执行人:大连格林红木明清家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革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辽0211民初10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岩松助理

审判员  付 拓助理

审判员  阮立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孔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