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105刑初303号

被告人陈子燧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陈子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05刑初303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子燧,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汨罗镇某地;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1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296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子燧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建朋、梁伟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子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陈子燧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在长沙市开福区某甲小区、某乙小区、某丙小区等地,使用虚假的身份从房东手中以“押一付一”(只付一个月的房租和一个月的押金)或支付定金的方式租下房屋,然后冒充房东或者以房屋租赁人的身份通过网络发布租房信息,以“押一付三”(收取一个季度的房租并提高押金额度)或收取租房定金的方式,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骗取承租人钱财后断绝与原房东和承租人的联系并逃匿。被告人陈子燧先后采用上述方式骗取8名人承租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0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6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陈子燧租赁了长沙市开福区某甲小区44栋102房后,先后冒充房东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万某房租及押金2400元、骗取被害人戴某某房租及押金26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房租及押金1700元,共计6700元。2015年10月8日,因房东出现且无法联系被告人陈子燧,被害人李某某等人遂报警。 2、2015年10月2日,被告人陈子燧假冒“刘方”的身份,以先期支付500元定金的方式租赁了长沙市开福区某甲小区6栋706房后,于2015年10月5日至7日期间,先后利用“刘方”的身份冒充房东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租房定金400元、骗取被害人邓某某房租及押金2600元、骗取被害人彭某租房押金100元,共计3100元。2015年10月7日至17日,因房东出现且无法联系被告人陈子燧,被害人邓某某、彭某、张某某遂先后报警。 3、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陈子燧假冒“陈辉”的身份,以先期支付2510元定金和押金的方式租赁了长沙市开福区某乙小区某房后,于2018年10月9日利用“陈辉”的身份冒充房东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宋某某房租及押金5100元。2018年10月13日,因房东出现且无法联系被告人陈子燧,被害人宋某某遂报警。 4、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子燧假冒“王辉”的身份,以先期支付2800元定金和押金的方式租赁了长沙市开福区某丙小区某栋某座某房后,于2015年10月25日利用“王辉”的身份冒充房东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熊某房租及押金6000元。2018年11月2日,因房东出现且无法联系被告人陈子燧,被害人熊某遂报警。 2018年11月30日11时50分许,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华厦路某网络会所抓获被告人陈子燧,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子燧家属赔偿被害人宋某某5000元、赔偿被害人熊某4700元,被害人宋某某、熊某对被告人陈子燧表示谅解。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子燧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9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子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接受案件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收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收条、谅解书、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及物证照片;指认、辨认笔录;被害人万某、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邓某某、彭某、宋某某、熊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子燧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子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子燧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的违法所得应退赔给被害人。根据被告人陈子燧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陈子燧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子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子燧违法所得退赔给各被害人。其中,退赔被害人万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四百元;退赔被害人戴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六百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七百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百元;退赔被害人邓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六百元;退赔被害人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石时进

人民陪审员  刘君辉

人民陪审员  柳 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理

书记员  邓 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一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