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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执1300号

安得利食品有限公司与太原市自由空间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得利(西安)食品有限公司;太原市自由空间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2执1300号 

申请执行人:安某某(西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051554505D。

法定代表人:刘锦,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自由空间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8653。

法定代表人:赵战生。

被告:太原市自由空间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长安中路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临街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3MA6TX9CA71。

负责人:靳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某某(西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自由空间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市自由空间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长安中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5918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7700.32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及互联网银行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乔小明

审 判 员      王峥伟

审 判 员      党白鹭  

二0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俊峰           打印人:张俊峰  校对人:朱江平   送达时间:2019年  月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