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281执668号之二

张小龙、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小龙;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1执6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小龙,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城关镇会盟路****楼,身份证号4112211969********。

被执行人: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毛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761668283A。

法定代表人:王慧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磊,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龙与被执行人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小龙与被执行人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由于履行期较长,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281执6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红卫

审判员  杜 娟

审判员  邓晓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富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