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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02执74号

吕颖新、罗山县鑫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4-19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吕颖新;罗山县鑫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相东

裁判文书全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吕颖新,男,1969年4月29日生,住浉河区。被执行人罗山县鑫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相东,男,1969年1月12日生,住浉河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豫1502民初4239号法律文书,于2019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告知纳入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孙良军

审判员  杨丽华

审判员  万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黄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