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19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香岛光伏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法定代表人:刘永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内蒙古宏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内蒙古宏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东隆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范效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香岛光伏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东隆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香岛光伏农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香岛光伏农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俊 平
审判员 姜 怡
审判员 额日德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 曦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