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3374号
原告:杨某,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冠县。
被告:王某,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义军
人民陪审员 王祥圣
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邢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