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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民初3374号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3374号

原告:杨某,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冠县。

被告:王某,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义军

人民陪审员  王祥圣

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邢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