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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藏0233执10号

赵迎春与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亚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8-30
所属地区
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赵迎春;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亚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藏0233执10号

申请执行人:赵迎春,男,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蒲菲赵迎春申请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亚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藏0233民初5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迎春表示待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拿到相关工程款后可付清自己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亚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藏0233民初5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普 顿 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巴桑旺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