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812民初365号

田聪与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8-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聪;李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812民初365号

原告:田聪,男,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君,兖州酒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红军,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济宁市兖州区,现住址。 原告田聪与被告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红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田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8年5月14日和10月30日,被告以车牌号为鲁H×××××汽车作抵押,分别向原告借现金2万元和13000元。约定还款期限均为一个月,月利率3%。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钱给付被告后,被告书写了借条。但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 李红军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田聪与李红军2018年5月14日和同年10月30日,两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红军向田聪借款2万元和13000元,借款期限均为一个月。合同签订当日,田聪以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向李红军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该两笔借款,李红军另外又向田聪出具了借条和收条。虽然李红军向田聪出具了车辆抵押证,但双方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田聪亦未实际占有李红军的抵押车辆。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红军向田聪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款期限,田聪履行了借款给付义务,但李红军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田聪起诉要求李红军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李红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李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田聪借款3300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李红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艳华

人民陪审员  谢源斌

人民陪审员  金 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