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25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13号景兴环球大厦8楼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51987441E。
负责人:王征。
委托代理人:廖亦苗、岑紫君,分别系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滕超,男,汉族,1990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与被执行人滕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64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滕超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83283.81元、零售利息14054元,以及以本金83283.81元从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被执行人同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355.68元。因被执行人滕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滕超的财产状况,发现其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粤Y×××××的车辆及少量存款,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轮候查封前述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其银行账户及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全部冻结,并扣划了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合计1068.53元,该款已退作本案执行费。经调查,被执行人滕超现不知所踪,无法联系。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且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对滕超限制高消费,同年5月30日将其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杨紫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乔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