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23民初2310号
原告:徐小敏,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
被告:张亿东,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原告徐小敏与被告张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 峰
审 判 员 钟宇文
人民陪审员 林妙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鑫
书记员何广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