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执4号 申请人苗桂林,女,汉族,1965年10月2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杨振国,男,汉族,1988年10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苗桂林与被执行人杨振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75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被告杨振国欠原告苗桂林借款6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偿付30000元,同年12月31日前付30000元。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梅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9年1月7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3.2019年1月7日、2019年6月12日本院分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申请人不要求处置该车辆。 4.2019年6月20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5.2019年2月26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6.2019年1月25日,本院依据对被执行人杨振国采取拘留措施。 7.2019年4月4日,本院依据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杨振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8.2019年6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所在村社进行了调查,该村委会工作人员称,新墩镇白塔村六社现在已经拆除,至于该社居民暂时不知道在哪里居住。现已将被执行人杨振国下所有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全部予以冻结。 9.2019年6月14日,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60000元,已履行20126元,下剩398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申请人不要求处置的财产外,申请人再无法提供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海滨
审判员 管文君
审判员 尚丽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丽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