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702民初10458号之二原告河南省金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北段田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74959042C。法定代表人许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林,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恒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刘阁工业园工业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68887473H。法定代表人栗守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显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建国,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被告员工。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豫1702民初104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河南省恒和实业有限公司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6月17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50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河南省恒和实业有限公司50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建立
审 判 员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陈巧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永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