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81民初1268号
原告: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82214332J。
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马秀杰,男,生于1969年9月19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告:周新华,男,生于1963年6月30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原告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秀杰、周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寒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1元,减半收取2661元,由原告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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