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民初3955号
原告:岳阳华泰资源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登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琬,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豪艳,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岳阳华泰资源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豪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本案,并于2019年6月3日向原告岳阳华泰资源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岳阳华泰资源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在起诉时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颂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