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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497号之一

谢谦千、刘索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3-04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谦千;刘索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4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谢谦千,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刘索宇,男,1992年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申请执行人谢谦千与被执行人刘索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82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谦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刘索宇返还申请执行人谢谦千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诉讼代理费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索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刘索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索宇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索宇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索宇有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花园××栋别墅××室××室××室(权证分别为监证0359398-1、0359398-2、0359398-3),本院已轮候查封。2019年6月10日,本院已向上述房屋首次查封法院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邮寄参与分配函请求参与分配,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6月16日收悉。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刘索宇名下湘AP××××、湘A6××××小型汽车二辆,但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刘索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刘索宇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索宇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刘索宇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谢谦千。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索宇房产,并已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发函请求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本院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刘索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4执4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晓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湖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