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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刑更3356号

高小林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高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刑更3356号 罪犯高小林,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绍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小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90000元,对总额42690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高小林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浙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改变原判量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于2011年3月15日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1月28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执行机关于2019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小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小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五个表扬。另查明,该犯服刑期间未曾履行财产性判项,2015年10月至2019年2月实际消费2209余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高小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鉴于该犯伙同他犯暴力致人死亡,手段残忍,有一定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小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34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小玲

审判员  俞永平

审判员  杨宏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皖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