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82执890号之一申请人孙在堂,男,1955年9月9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孙长河,男,198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辉县。孙在堂申请执行孙长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在堂依据生效的(2018)豫0782民初35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长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限期给付孙在堂运费40000元、借款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54元执行费586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长河名下存款予以冻结。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长河名下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月军
审判员 石 瑛
审判员 梁泽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泽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