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3民初12191号
原告:昆山奥铼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佑展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特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被告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