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1民终6198号

罗亮新、广州华建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罗亮新;广州华建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民终6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亮新,男,1958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义海,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华建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连德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亮新与被上诉人广州华建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8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华建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罗亮新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831元;

二、驳回罗亮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华建商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判后,罗亮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罗亮新上诉称:

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原审法院没有查清。被上诉人在2018年6月25日才正式以书面形式通知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是2018年6月27日,并不是2018年6月4日上诉人年满60周岁时。

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原审法院没有查清。被上诉人并没有在上诉人年满60周岁前告知上诉人合同到期后因其年龄原因不再聘用,而是继续留用上诉人到2018年6月25日。在上诉人年满60周岁20多天后,被上诉人又以上诉人年满60周岁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即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被上诉人单方解除,而非因上诉人年满60周岁到了退休年龄而解除。

三、原审法院没有准确认定双方在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25日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年满60周岁后仍在继续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其行为也认可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

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正确。《劳动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最高院答复均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后发布,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先的原则,本案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8342元(2006年4月16日至2018年6月25日)。

被上诉人广州华建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审理期间,罗亮新提交了3份视频、录音,拟证实在2018年6月4日后没有拿到养老保险的原因在广州华建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华建商务发展有限公司质证认为:罗亮新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的诉争无关。广州华建商务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及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拟证实罗亮新20**年9月20日才开始缴纳2018年1月至9月的社保费,该证据是罗亮新在(2018)粤0106民初28022号案中提交的,罗亮新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及时享受退休待遇是罗亮新迟延交纳社保造成的。罗亮新质证认为: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因为广州华建商务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帮我补交2006年4月至2008年7月这段时间的社保,在2018年7月27日才显示扣费成功,我要拿到广州华建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的补缴手续才能完成补交。

本院认为,罗亮新于2018年6月4日年满60周岁,其与广州华建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亦终止。罗亮新在2018年6月4日之后与广州华建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罗亮新要求广州华建商务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审理期间,罗亮新虽然上诉主张其未及时享受退休待遇,但其是否享受保险待遇与劳动关系的有无不存在关联性,故对罗亮新提交的3份视频、录音及广州华建商务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及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不予采纳。罗亮新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罗亮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叶文建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芝羽谢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