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陕0323执246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陕西世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世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陕西世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