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6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住河南省偃师市。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男,住河南省偃师市。申请执行人王某某2,男,住河南省偃师市。申请执行人王某某3,女,住河南省偃师市。被执行人柳某某,男,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3与被执行人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3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存款、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土地、房产等财产信息,其银行存款20053.00元,已被本院扣划。申请执行人表示其暂不能来领款。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审判员 丁发生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雷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