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03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余红旗。
被执行人:王玉荣。
被执行人:李海新。申请执行人余红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玉荣、李海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峥
代理
审判员 徐启明
代理
审判员 党 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