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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03执恢10号

余红旗、王玉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红旗;王玉荣;李海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03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余红旗。

被执行人:王玉荣。

被执行人:李海新。申请执行人余红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玉荣、李海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峥

代理

审判员  徐启明

代理

审判员  党 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