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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82执503号

赵来新与元志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终本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来新;元志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82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赵来新,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务工,住临湘市。 被执行人元志宇,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务工,住临湘市。 申请执行人赵来新与被执行人元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682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来新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元志宇发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及土地等财产状况,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发现被执行人元志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682执5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仁祥

审判员  蒋立建

审判员  李星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