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25民初54号
原告:谌玉莲,女,1927年9月24日出生,汉,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清,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兰庆华,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程美华,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谌玉莲与被告兰庆华、程美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谌玉莲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谌玉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谌玉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谌玉莲负担。
审 判 长 蔡 婷
人民陪审员 向丽珍
人民陪审员 杨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益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