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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5民初54号

谌玉莲与兰庆华、程美华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谌玉莲;兰庆华;程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25民初54号

原告:谌玉莲,女,1927年9月24日出生,汉,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清,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兰庆华,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程美华,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谌玉莲与被告兰庆华、程美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谌玉莲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谌玉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谌玉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谌玉莲负担。

审 判 长  蔡 婷

人民陪审员  向丽珍

人民陪审员  杨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益江 来自: